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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50米的玻璃幕墙施工需专家论证其安全性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2017/3/27 13:51:00

近日从广州市建委网站获悉,《广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已正式实施,《办法》提出,包括岩土工程、模架工程、起重吊装和拆卸工程、拆除和爆破工程四类工程,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部分,都需要专家论证。其中明确提出超过50米的玻璃幕墙施工,甚至开挖5米以上的基坑,都需专家论证其安全性。

  《办法》规定,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超过16米的人工挖孔桩工程;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等,都需要专家论证。此外,施工高度50米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等,也在《办法》管理范围之内。

  《办法》提出,广州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专家库建立及与之相关的专家管理工作。专家库同样要按岩土工程、模架工程、起重吊装和拆卸工程、拆除和爆破工程4类工程设置。入选专家库的专家,需具备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相关专业经验等。

附件:


广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
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建质〔2011〕13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市属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专家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专家的监督管理工作。

  广州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设科技委办)负责专家库及与之相关的专家管理工作。

  第三条  对专家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有利于提高论证工作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  市建设科技委办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专家管理细则;

  (二)建立专家库;

  (三)聘任和解聘专家;

  (四)协调处理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中出现的重大争议。

  第五条  专家库按岩土工程、模架工程、起重吊装和拆卸工程、拆除和爆破工程四个专业类别设置,各专业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对应如下:

  (一) 岩土工程
  1.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3.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4.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5.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相应危险性较大的岩土工程。

  (二)模架工程
  1. 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支撑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4.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5.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6.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脚手架工程;

  7.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8.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9.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相应危险性较大的模架工程。

  (三)起重吊装和拆卸工程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3.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相应危险性较大的起重吊装和拆卸工程。

  (四)拆除和爆破工程
  1.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2.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3.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4.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5.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相应危险性较大的拆除和爆破工程。

  各专业类别的专家可以参加属于本专业范围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论证。对于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其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组中应有起重吊装和拆卸工程专业类别的专家。

  第六条  市建设科技委办可以采取申请聘任和特邀聘任两种形式聘任专家。

  申请聘任,是指市建设科技委办在网上发布通知,对申请报名的人员集中评审后选聘为专家。通过申请聘任的专家,任期3年,可连聘连任。

  特邀聘任,是指市建设科技委办根据工作需要直接邀请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特定(某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论证专家,并颁发聘书。

  第七条  市建设科技委办对专家库的管理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适当控制专家库专家总量(自本法印发之日起六个月内聘任足量的专家完成专家库的建立,从下一年起每年一次性补充新的专家,对当年任期届满、考评分数较低的一定数量专家不予继续聘任);

  (二)保证入库专家中有一定数量本市非中心城区的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专家(本项所称推荐,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拟向市建设科技委办提交的申请聘任专家材料加具推荐意见);

  (三)建立专家数据库,及时更新专家信息;将专家信息开放给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四)对任期届满专家进行量化考评。考评工作由市建设科技委办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安全监管的处室进行。

  第八条  市建设科技委办以申请聘任方式选聘专家的,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市建设科技委办在广州城乡建设网上发布通知(在专家库建立后补充新专家的,一般在每年三至四月发布通知);

  (二)申请人按通知要求向市建设科技委办提交申请材料;

  (三)市建设科技委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必要的核实,在征求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安全监管处室意见后确定候选人名单,并将候选人名单在广州城乡建设网公示7天;

  (四)市建设科技委办确定聘任的专家名单,向专家颁发聘书。

  第九条  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相关专业经验; 

  (二)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且常住本市;

  (四)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委托担任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

  (二)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时,提出论证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参加所论证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

  (四)接受论证、咨询等服务报酬;

  (五)根据论证需要调阅工程相关技术资料。

  第十一条  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办法及相应专家管理细则的规定;

  (二)按时参加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工作,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论证工作的,应至少提前一天告知组织论证工作的施工单位;

  (三)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地提出论证意见;

  (四)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在参加论证的分部分项工程发生险情时,为抢险提供技术支持;

  (五)对在论证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六)保证每年有一天时间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参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检查活动;

  (七)工作单位或联络方式变动的,7个工作日内告知市建设科技委办的;

  (八)廉洁自律。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对专家给予暂停或取消专家资格的处理,并予以网上公告:

  (一)不履行专家义务,一年内无故缺席同一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监督工程专家论证会两次的,或找人替代论证的;

  (二)论证结论无法实施或不符合工程实际情况;

  (三)论证结论为“修改后通过”,修改意见不明确的;

  (四)论证结论为“通过”或“修改后”通过,专项施工方案违反强制性标准或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

  (五)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将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六)以专家名义参加本单位施工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的;

  (七)工作单位或联络方式变动,未在7日内告知市建设科技委办,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或市建设科技委办三次联系仍联系不上的;

  (八)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

  被取消专家资格的,两年内不得聘任为专家。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将其发现的专家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本委以往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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